东政〔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县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的土地使用成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对肥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018年6月4日
  附件:
  肥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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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原税额标准  | 
            
             调整后税额标准  | 
            
             等 级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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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10  | 
            
             5  | 
            
             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应税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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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 
            
             7  | 
            
             4  | 
            
             长临河镇、梁园镇、石塘镇应税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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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 
            
             
  | 
            
             3  | 
            
             全县除一等、二等以外的其它区域应税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