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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2012-06-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赣地税发〔2012〕7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73号),本法规自2017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吉安市、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来文反映,目前,有少数企业通过招投拍取得了土地,但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虽然受让取得了土地但却无法使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意见很大。为支持企业发展、公平税负,经研究,现明确:
  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过去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退,未征的不再征收。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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