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2002〕7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2年3月12日),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1989年2月10日)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划定。”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请各地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