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税源监控分局:
经请示省局,现就有关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该商品房所占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二、关于小区内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其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可在项目房产总可售建筑面积销售比例达到80%以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均以此为执行标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和唐山地税局税政处沟通,明确了唐山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房环节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一、交房当月仍然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次月不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约定交房月与实际交房月不一致的,以实际交房月份为准。
二、交房后的次月开始的每月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项目宗地占地面积-截至上月累计交房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总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宗地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
但是当上述累计交房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占总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比例达到80%时,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额=【项目宗地占地面积-道路绿化公共设施占地面积-截至上月累计交房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总可售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宗地占地面积-道路绿化公共设施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