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9〕148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请求明确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函》(萍府文〔2009〕10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东至木马(村)中心水泥路交花塘,西至下(埠)杞(木)沿河路,南至陈(家塘)下(埠)公路,北至320国道杜(公塘)灯(芯桥)路。
二、土地等级:四级
三、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