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明电〔1993〕14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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