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9〕18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31号)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冀政[1985]78号)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省内各市、县投资项目委托银行代理业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暂由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石家庄市地税局集中缴纳。
二、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1999年8月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已在石家庄市地税局缴纳,其他各市局不得再重复扣缴,已扣缴的应予退库。
三、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