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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甬地税二〔2005〕47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宁波市区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在实际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单城建税)的过程中,出现了同一区域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象,为了公平税收、统一税政,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市政(85)6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内各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应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7%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二、个别地区因撤县设区时间短,城市、镇、乡并存的实际情况,城建税税率可在三年时间内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的所在镇乡适用税率报市局核准。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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