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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2011-10-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1、部分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文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删去第三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七、删去第七条。
  八、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删去第九条。
  十、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本细则公布前,当年已经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一九八五年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的,除集贸市场的税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税款外,均应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细则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全文废止】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 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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