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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2009-12-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底联合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7号),对全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组织开展委托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环节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截至目前,全区多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密切配合,及时、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委托代征工作已在当地有条不紊地开展;但也有少数地方目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为尽快实现在我区全面实施和做好上述委托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严格依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委托代征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地方,地方税务局应当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必须在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的启动。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的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做好对所辖县(市、区)国、地税局、直属机构等单位委托代征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指导监督,确保委托代征工作落到实处和国、地税之间共享征收信息;对当前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的工作要及时沟通解决,对本级的确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三、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对本地委托代征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总结,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联合撰写的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将在2010年度安排对全区各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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