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2024-06-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24〕3号),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事项公告如下: 
  对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免税申报的纳税人,省内各保险机构可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免税信息,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再查验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出台后,安徽省根据税法授权,明确对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此前,纳税人在办理公共交通车辆交强险业务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提供给保险机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实现了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之间车船税申报信息的实时共享。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交强险业务系统可自动接收到公共交通车辆的免税申报信息。在此情况下,查验公共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已无必要。经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决定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对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免税申报的纳税人,省内各保险机构可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免税信息,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再查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