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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

2010-1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来,机动车社会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更新换代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随之快速增长。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不断强化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二手车交易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规范二手车行业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甘肃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国税系统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
  (一)严格执行二手车交易的各项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对二手车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同时,要针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学习培训和对外宣传引导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强化学习二手车交易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税收政策,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现状,认真讨论分析,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管理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尤其是税收管理人员,要及时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及经纪、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坚持正面引导,耐心解释,让交易各方正确认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有严格的区别,税与费不能混淆,以确保现行各项税收政策准确执行,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进一步加强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管理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严格管理二手车销售发票。要督促各开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符合用票规定的,必须及时开具,不允许附加其它条件,严禁拖延刁难、“搭车收费”;要根据实际交易数额真实开具,严防高价低开、弄虚作假。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纳税人、交易方反映的开具发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置,不得推诿扯皮,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户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源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源管理,定期巡查,多方采集数据信息,深入分析利用,着重了解二手车市场内经销商的增减变化、市场总体销售规模等情况,总体把握二手车销售态势,纠正和打击私自变通车辆计税价格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手车交易税收流失,同时确保符合政策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要严把验票审核关,对开具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或高价低开的,国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处理突出矛盾,解决突发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做好向当地政府汇报二手车市场税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同时,加强同公安、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二手车市场经营环境。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使用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纳税人资质真实有效。要强化税收监督检查,确保二手车销售发票真实开具。要采取得力措施,严防由于税收管理工作不到位给二手车交易市场带来波动。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并妥善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以确保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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