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2〕第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对我省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地方税务机关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对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将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等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传递给同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以便于核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对我省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地方税务机关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对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将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等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传递给同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以便于核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