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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14-11-28 文章来源: 孙文胜 叶文江 魏永旗 钱诚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建立财务人员"黑名单"和配套惩罚制度
  ●将中介机构和房屋交易主体纳入税收"黑名单"体系
  ●建立税务、工商、银行和海关等多部门统一数据平台
  近期,政府机关加强服务,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环节不断简化,在此背景下,今年天津市的走逃纳税户呈增加之势。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实施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谓是应时而生,是抑制走逃户,加强税收管理的良药。不过,从近两个月的运行实践来看,这个指标体系还需完善。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能限制不诚信企业
  自今年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增强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上述文件涉及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纳税人信用的评价结果。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
  按照相关规定,各区县级税务机关要公开公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指标以及A类、B类企业,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人学校等载体,在公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稽查工作程序、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实行透明执法,引导企业同A类信用等级企业做业务,限制不诚信企业的发展。
  评价指标需要在数据互联等方面完善
  上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丰富了信息采集渠道,能大幅提升纳税信用评价的准确性,但相对于税收管理实际来说,还有待完善。
  针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评价指标参考了纳税人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例如,纳税人若有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要被一次性扣11分。这样的评分方式便于统计,但是过于笼统,很难系统地解释很多实际税收征管业务。笔者认为,评价指标设计应充分考虑纳税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比如可以采取阶段分制,增加部分自有分值。这样,对于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行为造成后果的轻重扣除相应的分值,对纳税人作出更客观的评价。
  按照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设计,纳税人有外部评价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要直接被扣11分。前不久,天津市国税局利用市工商局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比对增值税进项发票数据,对部分企业的进项发票进行比对,很快发现一些企业存在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这说明外部评价信息非常重要。结合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指标的作用,相关方面应以推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契机,建立税务、银行、工商、海关等多部门联网的统一数据平台,实现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根据部门整合数据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评价。
  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将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由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提高了评定的及时性,但仍有一定的滞后效应。为此,笔者建议对不同纳税信用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比如,对于B类、C类纳税信用企业,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采取季度甚至月度测评的方式进行信用评定,减少其评价周期。对于A类纳税信用企业,则仍采取年度考评的方式。对于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为D级的,依旧采取直接认定的评价方法。
  进一步扩展税收"黑名单"的范围
  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笔者建议相关方面在失信惩戒方面加大力度。
  尝试建立财务人员"黑名单"
  现阶段,企业招收财务人员往往只关注毕业院校、职称、经验等能力指标,如果能建立一套财务人员道德指标评分体系,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会计行业道德标准。在现行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这个思路很好,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企业的纳税信用关系密切。不过,现行规定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
  对于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来说,其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出纳都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利用税收"黑名单"数据,对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按照责任轻重划分分值,对其个人进行评价,进而建立财务人员"黑名单"。与此同时,配套建立相关机制,使"黑名单"上的财务人员在税务系统寸步难行,从而提高财务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不法行为的主动性。例如,让上"黑名单"的财务人员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环节即受到拦截,或是对曾在非正常走逃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实施从严管理,规定任用"黑名单"上人员作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不得被评定为A类信用纳税人。
  加大"黑名单"人员惩罚力度
  企业发生逃骗税等行为,与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有直接关系。因此,纳税信用管理制度设计应增强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比如,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动,使与税收"黑名单"企业相关的人员在银行信贷、个人及子女出国签证办理、个人及子女入党审核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扩大"黑名单"的范围
  笔者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为获取利益,帮助犯罪分子伪造合同,甚至为其培训"假法人"。现实中,很多虚开、代开发票团伙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其降低犯罪成本的。笔者还发现,部分房主将房屋频繁转租给数家企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建议在税收"黑名单"体系中加入中介机构和房屋交易主体信息,多方位围堵不法分子。
  建立纳税信用"白名单"
  新纳税信用指标体系明确了A类企业的准入门槛,要求税务机关对评定出的A类企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对连续几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白名单",对A类纳税信用企业,除了给予贷款、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外,还可以研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人员给予奖励,比如在会计资格认定考试等方面予以加分,引导企业和财务人员提高纳税信用度。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大数据不断集中,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数据互联互通程度日益加强,税务机关应尽快利用这些契机,建立更加完善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形成"白名单"企业、"白名单"财务人员带动行业道德规范,"黑名单"企业、"黑名单"财务人员人人喊打的局面。这对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降低税务成本都有巨大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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