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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混合销售"看如何有效准确理解政策并分析经济业务

2014-11-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会计视野 浏览次数: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意见汇总篇
 

  引子:
  混合销售行为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而出现的概念。虽然这个概念出现在税法中已有二十个年头了,但是国家有关方面对混合销售的流转税政策作了多次调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理解都有自己的理解。造成广大财税人员无法很好理解和掌握。而且面对一些新型的业务财税专家各路大神的判定出路很大。
  目的:虽然面对这个"混合销售"的老调,同时面对全面"营改增"以后也不存在这个问题了,而且在视野上搜一下"混合销售"很多人对此都曾有分析,但本人主要是搜集各路大家的意见,目的是从"混合销售"这个财税点去延伸开,探讨广大财税人员如何准则把握政策,如何有效对经济业务做出适合政策的判断。而不是一味的遇到新问题都去问专家,或者遇到新问题都去百度,或者税局答疑找。因为问专家,百度,答疑本块找后,你会发现如同本文所体现的一个政策多个理解,N个观点。对一些不太明确的大家判断解读不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的理解出现很大的反差就似乎让财税人员很困扰,所以本文想探讨财税人员如何形成自己的财税思维和财税判断。
  备注:为了更好的对讨论业务,因此对以下各路大神对混合销售的理解就没有标准名字和出处,想更多的是纯讨论业务而不是质疑某个人,不针对专家。
  混合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判断混合销售的理解版本:
  理解版本一: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理解版本二:
  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因此混合销售行为一定是货物加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组合形势。
  2.混合销售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对一,点对点的对应关系。
  3.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关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劳务的前提,提供营业税劳务是销售货物的结果。
  理解版本三:
  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四项原则来判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1.根据上述原则判定属于哪种纳税人,即主要从事的什么行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还是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2.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
  3.强调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或提拱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的价款是同一项行为,并且销售货物与提拱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例如,某企业以设备销售为主,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某日销售一项设备并为客户安装,如果没有该销售行为,就不会发生对货物的安装行为,因此该项设备销售业务属于同一项行为,并且安装劳务与销售货物具有从属关系,因此,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就应缴纳增值税。但对其他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来说,如果为了得到一项安装业务同时提供所安装的货物的,则应缴纳营业税。
  理解版本四:
  混合销售的特点就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以此为前提,同时提供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提供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之间是关联关系,并从同一购买方取得货款和非应税劳务价款。例如:销售铝合金窗的同时负责安装,如果没有销售铝合金窗墙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对销售货物的安装行为,销售铝合金窗这同一项行为中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安装劳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销售业务和安装劳务具有从属行为,该种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理解版本五:
  "混合销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一项商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也随之发生了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起码在发生的时间、地点(空间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
  理解版本六: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
  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
  常见混合销售判定:
  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
  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
  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4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
  个别混合销售判定出现各种不同观点:
  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不同观点
  观点一:我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是不恰当的,这个不是无偿赠送。送给非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有一定道理。
  观点二:需要考虑这一赠送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如果构成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宜根据混合销售原则去处理而不对礼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是单纯的礼品馈赠,依据意见可以考虑,但是否允许银行纳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而简易计税。
  观点三:银行赠送礼品就是混合销售,不过,有些银行,在礼品上印刷有该银行的标志和业务范围,作为宣传资料,但是,实质改变不了视同销售的性质。
  观点四:如果银行未提供应税劳务而无偿赠送礼品,即银行在举办宣传活动时无偿向群众发放礼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观点五:如果银行无偿赠送礼品与其销售金融产品或办理业务有关,即顾客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办理某项业务时,银行向顾客附送礼品,也就是银行提供应税劳务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对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规定,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参照此规定,银行在销售其金融产品的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对赠送的礼品而言,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观点六:根据企便函[2009]33号,(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观点七:借鉴电信业相关文件分析视同混合销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等文件。文件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观点八:比如移动公司赠送手机,营改增以前属于混合销售【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移动赠送手机,营改增以前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如果银行赠送手机就不是混合销售。因为银行的业务与手机之间没有互为因果关系。因为现在银行没有营改增,所以属于兼营业务。如果银行营改增了。就属于混业业务。但是绝对不是混合销售,就如销售不动产赠送家具电器一样。
  观点九:你怎么分析,你怎么看……
  个人思考的问题:
  1. 对一些财税政策,一些概念的东西如何把握其实质,并对各类经济业务做出准确的符合政策的判断?
  如:观点三银行赠送礼品就是混合销售,具体原理专家不给分析,那自己只有发生一个新业务问专家,然后自己记下来?(此处不针对专家)
  2. 过多的专家对政策解读是否会让财税人员丧失了对原政策的理解,或者导致财税人员面对各类解读分析更无从下手?
  如:以上观点有的认为是混合销售有的认为是兼营,如果问地税地税说缴纳营业税,问国税国税会说缴纳增值税。(此处不是针对税局,只是有可能出现这个状况)
  3. 面对税局把握不准,政策似乎制定比较含糊的财税文件,财税人员如何在在专家的解读下,不丧失自己的判断?
  如:观点观点五,观点六,观点七,专家分析都似乎很有道理,摆道理讲依据,如果就按照专家分析去做?我细细看了下,观点五:政策对电信业,虽然业务差不多,但是是否可以类推?观点六:企便函[2009]33号已经作废了,但专家分析说可以提取这个意思,而且这个企便函[2009]33号是否是规范性文件,地位如何?
  4. 面对同一个财税问题的众多分析,而且分析差异还比较大,财税人员如何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
  5. 财税人员如何摆脱面对一些新问题,复杂的业务,利用所学财税知识,利用已经存在的税收政策和文件,然后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如何训练自己利用财税知识和政策分析新问题的能力)?
  6. 财税分析方法的运用,正例举,反例举,相关政策推演?相关类似文件政策的引用?
  最后还是请教视野的各路大神能够出来指导一下困惑中的财税小兵,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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