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两篇税收作品,一篇是葛长银老师的《1元注册公司会增加税负》,一篇是来自《财税实务问答》(?)的《负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笔者对这两篇作品倒真是颇有异议呢。
葛老师在《1元注册公司会增加税负》一文中做了简单的推理,认定是"1元注册公司会增加税负",因为在相同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况下,由于可扣除的股权成本不同,导致最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不同。文章最后说,"注册公司,不要光图眼前方便,还要考虑以后的发展和变化,最好量力而行,有多大的笼屉就蒸多大的馒头"。笔者则深不以为然,1元注册公司,怎么就会增加税负呢?政策制定者怎么就"知其一不知其二"呢?所以笔者插科打诨--"笼屉不摆馒头,蒸的就是这口气",当然,笔者对葛老师绝无恶意,只是研究一下这个案例,觉得有些冬烘了。
假如某公司成立运营后需要1000万资金,企业投入后记入实收资本,股本则是1000万,但如果企业决定1元注册,那剩下的钱就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记入资本公积,一种是记入其他应付款,前者和注册1000万资本并无多大区别,后者无论是这笔钱借来的还是股东投入的,都应记入其他应付款,将来归还,是否支付利息则是另外一件事了。
假设企业运营1年,盈利300万。这时问题来了。
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盈利300万,股权转让2000万,这没问题,因为可能会有商誉700万或者其他的东西,如盈余公积,但是,当企业注册资本是1元钱、盈利300万时,股权转让还是2000万,那么请问:哪个老板肯买呢?笔者敢赌1块钱的"jump to conclusion",这个价钱的股权,是根本卖不去的。
葛老师的例子太"书本气"了,导致实务中几乎不存在。因为我们别忘了,企业转让的是净资产,不是资产总额,在盈利不变的情况下,不考虑商誉的话,留存收益始终都存在交税的可能,1000万注册资本加300万利润加700万商誉,卖到2000万,1元注册资本加300万利润加700万商誉,只能卖到1000.0001万,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能卖2000万,受让者不是关联方就是"脑袋大",结果都是"300万利润加700万商誉"逃不脱交税的风险的。
这样的股权转让,如果该公司的股东是企业,可以采用先分配后转让的手段,也可以采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手段,如果该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那就没什么好办法了。
另外,葛老师的例子提到先交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再交个人所得税,笔者没太看明白,可能这里面(是我)忽略了什么条件了。
有的朋友在论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要交个税的问题时,也喜欢举类似的例子,就是部分股东增资前做股权转让多少钱,增资后还转让多少钱,这些距离实务太远啦。
另一篇作品提出:负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应确认为业务招待费,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笔者看完以后真是一塌糊涂、不知所云了。
首先必须清楚一点,如果不是该作者把标题弄错了,那我们必须这样理解:报销差旅费的这个人,是"外单位"的,也就是说,不是这个人在承接个人业务,而是接受他所在的单位的派遣任务,到委托方从事业务,途中差旅费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
但看文中论述的什么ISO认证,有"个人为贵企业提供ISO认证"的句子,又不太像是企业对企业的业务,这就一头雾水了,既然是"个人",何来"外单位"呢?我们国家的个人可以提供"认证"服务吗?如果是企业对企业的业务,"打工者"个人何来增值税之说呢?
抛开这些不说,也不引经据典的谈什么"法律规定",只是弱弱的问一句:"什么叫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最简单不过了,因为个人有了所得,所以才要交税,如果个人根本就没有所得,还交什么税呢?
比如我出差到别的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差旅费由那个企业承担,只要保证我出具的差旅票据不是我花钱买的也不是自己印的或偷的,而是我实际消费取得的,那报销时我是没有所得的,如果扣缴我20%的个税,实际上我就只报了80%,不但没有所得反而有所失呢,那我以后就不敢出差了。当然,因为正常情况是我所在的单位承担差旅费的,现在它没有承担,所以它才有所得呢。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我的公司还是准备给我报销差旅费或者给补助呢?那不就有所得了吗?别忘了,我们是在讨论出差者是中国人在中国的业务,如果我把差旅费票据在委托方报销,我的公司就拿不到票据了,那差旅费也好、出差补助也好,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但如果受托方是在境外,派一个外国人来境内从事业务并提出报销差旅费的要求,这个就不好讲了,但这也不是《财税实务问答》(?)所讨论的内容吧。
所以笔者觉得,前一篇的例子与实际太远,而后一篇则连问题的背景都没描述明白,我们一并附于文后,供大家探讨。
本文语言不当之处,还望广大读者以及被本文引用者谅解、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