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这个文件注定要和2011年13号公告、51号公告一样,成为始终有争议的“东东”。这里的多次转让是什么意思?假设被重组的是一个分厂,分厂的资产、债权债务被甲公司接收,劳动力被乙公司接收,其后乙公司又被甲公司吸收合并,从形式上来看,似乎可以满足本文件的要求。这个文件只谈及货物的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那么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呢?国税总局扬州税院赵国庆同志提出的TOGC标准可以派上用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