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根据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买卖金融商品悄然被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代。按照国税发【2002】9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四分归一统“对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营业税处理都会带来重大影响,明天我们将继续分析这一政策的具体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