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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营业税势不可挡

2013-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2013年10月13日播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9月25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四、纳税人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五、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 今年是限售股征收营业税的重要年份,年初最给力的是两面针出售中信证券限售股案件。在两面针之前,我的观点是买入股票股权环节中信证券并没有上市,上市后再卖出,买的环节还不属于金融商品,卖的环节属于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买一卖不是一个完整的金融商品交易过程,而且跨越了2009年前后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但是两面针的案例已经彻底打碎我们的安排,其后厦门地税、天津地税和本次浙江地税明确发文明确股票买卖过程中买入价的确定方法。福建地税也发文明确了代持情况下限售股的纳税主体。其他地区的纳税人需要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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