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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增值税政策待统一

2013-08-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会计报 浏览次数: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都得到重大修改,"不得抵扣"已经变更为"允许抵扣",对于减轻相关纳税人的合理税负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及维修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允许抵扣,那么购进后消耗的汽油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增值税亦当可以抵扣。
  由于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税政发生冲突,亦当修改完善,配套税政,允许其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小汽车的耗油及修理,主要是用于消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营销管理,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统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配套政策,尽快统一增值税抵扣税政,已成为"营改增"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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