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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对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开票方式提出异议

2013-07-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3年7月8日,财政部上海专员办调研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相关建议。上海专员办在开展营改增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存在与试点政策不同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未以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一般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而仅仅以企业收到的利息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专员办分析,营改增相关试点政策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不协调,是造成上述具体执行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主要原因。
  上海专员办认为,从税制设计上,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规范的:企业将提供货物和服务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是一个普遍的、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不应有行业性的例外。相关规定应加以坚持,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因此,国税总局应尽快通知停止执行2010年13号公告,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
  在国税总局废除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教育、医疗改革的角度出发,对售后回租承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学校、医院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不能开出17%的销售货物发票,也不能就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税票进行抵扣)的,考虑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将支付的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账号taxlangzi)提示,上海专员办反应的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责任不在于企业。各地的税务机关对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理解矛盾重重,税务机关对于回租业务的发票开具也没有办法做出明确回答。甚至是同样在北京一地,不同税务局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先期进行营改增的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地区聚集了一批融资租赁公司,但税务机关的政策口径并未统一,而且透明度也很低。售后回租的即征即退,至今还没有看到明确的成功案例。
  2013年7月5日,上海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以沪财税〔2013〕3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该文件明确,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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