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与郝龙航在广西自治区税务学校针对省国税稽查局进行案例教学,大家就南方食品黑芝麻乳品尝这一本土案例展开了深入的讨论。4月20日,南方食品继续发布《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东征集新产品意见相关事项的公告》澄清了本次向股东征集新产品意见的目的在于,公司近年较大投入且成功研发的黑芝麻乳为新产品,目前处于试产和上市筹划阶段。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获取新产品从口感、包装、市场定位、销售价格、营销理念与策略等各方面的有益建议而广泛征集意见,通过收集获得的建设性意见对产品的品质与市场营销方案进行改进,使该产品更精益求精,更符合市场需要、更贴近消费者需求,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使该产品成功推向市场并取得预期效果。
南方食品特别强调,本次向公司股东赠送的黑芝麻乳为最近安排试产的品尝产品,目前尚未投放市场销售,是给股东品尝并征求对该新产品改进意见赠饮品。本次活动向股东赠送的是黑芝麻乳赠饮品尝产品,公司的股东为本次活动的定向品尝征集意见的品尝对象,不属于实物分红。南方食品认为:
1、活动产生的费用会计处理。本次向股东征集新产品意见活动产生的费用将列入公司的产品研发费用和本年度的销售费用。
2、关于纳税问题。公司本次针对全体股东定向品尝征集新产品意见而发放的产品是赠饮品,该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也尚未确定销售价格。不属于实物分红,由于不是分红,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本次向公司股东赠饮品尝产品不涉及纳税问题。
中翰税务合伙人郝龙航第一时间对南方食品的上述公告予以评述。郝龙航认为,本次品尝不属于股东分红是普遍认可的,据此就列为公司的费用,与产品投入生产相关的计入研发费用是可理解的,本次活动发生的费用列为销售费用也是合理的。但在税务处理上仍需关注:
1、研发加计。税法上,上述列入的研发费用能否按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呢?是否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呢”?依我们的理解,在新产品生产出品之前,作为加计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批量赠送,虽有改进的目的,但是间接的目的,这个过程并不恰当符合116号加计的范围。
2、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机关”不得而知是地税还是国税,承上文是地税的可能性大(个税与所得税可能是一家),不是分红,就不具有税收吗,逻辑上有一些不恰当。如果上述的物品是没有价值的,受赠人拿着就扔掉的,那自然没有公允价值前提。但现在所有公司开发的产品,都具有上述特征,其本身一定是体现为可以销售有价值的物品才是,也是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因此适当的公允价值计算赠送给个人的“其他所得”20%个税可能更有据可依(财税[2011]50号),如果赠送给公司股东,人家再发给员工,那扣缴个税是人家的事了,可以推出这个责任。公告中说明了改进意见赠送的说法不足以支持品尝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个人参与不是公司的生产环节。
3、增值税。赠送的试验品,并不是在公司车间直接消费的,具有赠送的价值的传递给别人,理解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更有据,如果没有公允价值,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适用10%成本利润率。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从我们一直的观点看,视同销售往往是理论上的,收入-成本-可计的费用往往是0,本次赠送参照增值税的分析,参照当前芝麻糊的价格,可以适当估计,但如果说不涉税纳税问题,并不代表不涉及涉税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进一步补充,南方食品公告还有“当逃兵”之嫌疑,公告指出,公司此后为征集新产品改进意见而开展的赠饮活动,不再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媒体公告,将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开展活动。这一客观上表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类似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必须公开之列,尚有操作空间。南方食品不应惧怕公众评价,而逃避信息公开。或者信息公开,更有助于南方食品减少和防范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