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营改增"政策在制定环节应是考虑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业放在同类进行规范,但仅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共性,却对律师行业服务类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了解不够。律师除了法律咨询、法律鉴证等服务外,还包括其他服务内容,如进行司法诉讼活动。对于诉讼活动如何进行定性,在目前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无法进行归类。
还有些应税服务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的地方。例如按照政策解释,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本身就属于法律咨询的一部分,将之与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单独分开并不符合律师业的执业现状。事实上,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环节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是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而且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很难将之绝对清晰地割裂开来。
再比如律师鉴证业务,例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是否应一并归类为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抑或只包括律师出具的上市法律意见书等政府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明确要求提供及认可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