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当地一家重点企业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发现了有关税款扣除的几笔异常业务:(一)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租赁费”,在支出租赁费的同时列支5.5%的营业税及附加;(二)在管理费用列支了部分技术员工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外聘专家讲课个人所得税5万元;(三)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了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100万元,凭发票扣除的同时也列支了税金25.5万元(包括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的营业税,0.5万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解释了这些税金形成的原因:(一)10万元的“租赁费”是企业向个人租房,一年租金10万元,对方收了租金却不给开租金发票。为了避免所得税25%的损失,企业以租赁方的名义到税务机关开具了10万元的租金发票入账,代出租方负担的5.5%的营业税及附加在税前也只能以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名义扣除;(二)管理费用列支的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吸引技术人员,聘用时老板明说给技术人员支付的年底一次性奖金,企业代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15万元,所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只能在企业支出;外聘专家的讲课费也是专家们拿讲课费走人,为了税前扣除只能到地税代开发票;(三)利息支出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关联利益方借款,由于借款人不提供票据,为了记账,只能由企业负担了税款。税务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这些代垫代扣税款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必须与企业收入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在税前扣除而代其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同时也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这些税前扣除的发票是付款方去代开的,并且有代开税款支出的税票为证,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应当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为避开此类风险,该企业租金支出和讲课劳务费支出应当在租赁合同或者讲课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以及如果不能如实提供发票须负担的责任,也就是说,签订合同时千万不能忽略了“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应计入雇员工薪所得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还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该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15万元,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如果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不能扣除。
向个人借款代垫代缴税款不能扣除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企业代垫的借款方税金不能扣除。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前扣除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是向股东、关联人以及内部职工所借款而产生,是真实合法,经得起调查的,就不一定必须有发票来证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及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此类自然人应了解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企业应关注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发票过程中的税金,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但是,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的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获得利息的个人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那么,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后就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5%综合征收率申报纳税(包括20%的个人所得税,5%的营业税,0.5%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情况下,个人获得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后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这样,企业要实现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就相当于必须按照25.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该企业为例,企业需要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是100万元,企业如果没有获取相关凭证,这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了有关凭证,在实现税前扣除的同时,也要按规定代替个人缴纳100×25.5%=25.5(万元)的税款。如果是亏损或者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这笔利息支出因为没有凭证同样无法在税前扣除节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