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防止合伙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其收益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都需要缴税。
2、是为防合伙企业将人为造成的亏损无期限冲销应纳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亏损只能在当年内冲销应纳税所得。
3、为防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名义,逃避较高税率的“工商经营所得税”,个人合伙人的税率,无论其是GP,还是LP,都须按“工商经营所得税税率”执行。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投资收益所得是按另外的规定计算,每收入一次缴一次,税率为20%,而这并不适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按年汇算清缴方式。这就使得天津、上海、重庆,包括最近北京等地已出台的地方税收政策,都变成非法。
4、为防止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伙企业避税,合伙企业有收益时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所出现的亏损却不得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税基。
5、为避免通过关联合伙人避税,规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