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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吃和外卖税负差距大 餐饮企业希望外卖缴营业税

2012-11-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税报 浏览次数:

  10月30日中午,当服务员将一碗热气腾腾的牛肉面端上餐桌时,坐在记者对面的某知名快餐企业的财务总监牛女士指着碗里的几大块牛肉说,同样是这碗牛肉面,顾客坐在这里吃和打包后拿回家吃,对我们而言税负是不一样的。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的实施,这种税负差异会随着这些快餐外卖量的不同而进一步加大。外卖量越大,税负将越重。
  原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很多餐饮企业因为同时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和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而具有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两个身份。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没有交集的两个税种,餐饮企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长期以来都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当62号公告发布后,对于要缴纳增值税这一事实,很多餐饮企业都感到“不理解”和“不习惯”。有一些餐饮企业认为,不论顾客是现场消费还是打包带走,都改变不了餐饮企业属于服务业这个事实,其服务与传统的服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既然如此,不论其餐饮是否被顾客现场消费,其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
  在这一点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也支持这一观点。因为该批复指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但有人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餐饮企业属于服务业,但是如果其餐饮外卖出去没有被顾客现场消费,那么这种销售行为的性质就属于销售货物,其外卖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理应缴纳增值税。
  在一片争议声中,75号文件又出台了。对于经营饮料和快餐外卖生意的纳税人而言,牛肉、鸡蛋等75号文件列明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是其每天必须要购进的原料。但是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购买这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并不能作为抵扣凭据,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这些餐饮企业一旦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就非常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将所有收入都缴纳营业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牛女士说,他们公司旗下有多个快餐品牌,每天需要购进大量的牛肉、鸡蛋等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以其中的牛肉面品牌来说,全国有上千家分店,仅北京所有分店的年销售额就超过1亿元。在所有成本中,购买优质牛肉和鸡蛋等鲜活肉蛋产品的支出非常大,这部分支出如果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负的确很重。“根据规定,这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其销售收入还应分开核算,这个工作量实在太大了。”牛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减轻税负,目前很多餐饮企业都在积极和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希望能继续保留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将外卖的收入也按照营业税纳税。但是,餐饮企业却被纷纷告知:必须将两部分收入独立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有一部分餐饮企业被主管地税局告知,如果不独立核算继续缴纳营业税,如果国税局要征收涉及增值税的部分,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将很难退税。即便退税成功,过程也十分麻烦。
  常见的麦当劳、肯德基、味多美、吉野家、和合谷、永和大王等诸多知名餐饮企业都涉及上述问题,只是不同企业外卖量占整个销售量的比重各不相同,彼此间的税负差异较大。北京中旭永晟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左永丰说,有些餐饮企业即便店面再小,也要放一张餐桌,除了方便顾客,也是为了证明自己提供了就餐场所,以便继续获得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左永丰说,在“宅经济”盛行的当下,通过电话和互联网订餐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62号公告和75号文件的同时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餐饮企业外卖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因此,左永丰建议,应该充分考虑餐饮企业发展的需求,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机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扫除企业发展的政策障碍。(本报记者张剀)
  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华润万家超市财务负责人黄兰秋告诉记者,国家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后,他们的超市最近就免税肉蛋产品开展了很多促销活动,产品销量增加了,增值税还节省了近万元。“前一段时间我们一直在犹豫是否应在县一级的超市设立生鲜部。在国家明确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后,我们觉得很有必要了。”黄兰秋说。
  记者了解到,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对很多纳税人有利,但也对部分纳税人不利。专家表示,只要盘算周密,不利可以尽量避免,利好可以充分享受。
  两类鲜活肉蛋产品列入免税范围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规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75号文件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上述意见。这也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之后的又一个惠民政策。
  那么,哪些产品可以免税呢?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一类是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记者了解到,国家对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带来了积极的减税效应。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为例,今年5月1日起,百色市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为2万元,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户都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国家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都有所减轻。经初步统计,百色市每年将给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生意的纳税人减轻35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负担。“近期我们将对部分超市的销售终端安装税控装置,采集企业的销售数据,同时升级税控系统,在销售数据里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单独清分出来,积极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百色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尽管一些鲜活肉蛋产品在人们的餐桌上很常见,但并不在免税之列。比如,常见的鸽、鹌鹑等鲜活肉产品和鹌鹑蛋、鸽蛋等鲜活蛋产品,都不能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比如野牛、雪鸡、黑腹沙鸡、天鹅等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75号文件列举的免税鲜活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最划算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徐贺告诉记者,75号文件将免税的环节设置为批发、零售环节,主要是为了减少批发、零售商的增值税支出,鼓励采购商直接向免税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者采购,从而最终降低其销售价格,让免税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从中受益。“总体来看,相关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最划算。”徐贺说。
  为了鼓励相关企业尽量向鲜活产品的生产者采购,75号文件充分利用了发票这个关键抵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5号文件对这里所说的“销售发票”给出了严格限定,即“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如果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以此抵扣进项税额。这实际上是鼓励下游企业,如一些大中型超市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鲜活产品。“这有利于推动订单农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生产者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北京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文国说。
  “国家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负,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导向非常明确,建议需要采购大量免税鲜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及早着手和相关的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在降低税负水平的同时,确保货源充足。”徐贺说。
  经销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75号文件,作为销售方,如果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将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销售给从事加工生产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作为购货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的下游企业就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其下游企业因无法抵扣而不愿再与其建立购销关系,生产、经营必然大受影响。“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应该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来积极应对。”徐贺说。
  有关专家表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也就是说,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合法的。基于此,为了继续保持与原来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经过利弊分析后,可以考虑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以便于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后,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必须通过减少成本支出和增加销量来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杨文国说。
  杨文国建议鲜活肉蛋产品经销企业,还可以考虑和下游企业签订受托代购合同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然后从中收取代购手续费。根据规定,手续费收入也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杨文国强调,考虑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必须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三个硬性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
  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农产品配套服务型企业。将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结合起来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受到75号文件的不利影响。基于此,徐贺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
  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据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
  杨文国告诉记者,81号文件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既然规定“视同”,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属于其本社成员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的农业生产者购买鲜活肉蛋产品再销售,则其身份就从“农业生产者”变为“中间批发商”。这样,农业合作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其下游企业不得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形下,下游企业无法判断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鲜活肉蛋产品是否为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业产品,如果贸然自行抵扣,可能存在潜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下游企业很可能不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鲜活肉蛋产品。
  基于此,徐贺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量避免收购非本社成员产品。如果真要收购非本社成员的鲜活产品,也一定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相关基础资料的管理,分清哪些是本社成员的,哪些不是,并有足够的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增值税独大 专家呼吁推新税种
  11月1日,福建和广东一同加入了“营改增”试点阵营。接下来的12月1日,天津、湖北、浙江也将加入,至此“营改增”试点跨度10个省市的扩围计划年内将收官。
  “大的方向就是精简税制,营业税最终是要全部改成增值税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坦言。
  然而对试点企业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风险在于税负上升。部分行业税率过高造成的税负增加,为“营改增”添加一层忧虑。
  “未来营改增应充分‘扩围不增额’,必要时启动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改革,因为营改增是对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直言。
  单税独大
  “营改增”扩容后增值税占所有税收的份额会一下子跃升至56.35%。
  作为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国税、地税分设的地区,9月1日北京正式启动试点。10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先后调研了北京的试点情况,防止北京营改增出现国税和地税两不管的局面。
  “营业税在北京原本属地税局征收,改为增值税后,征管工作将被国税部门接管。但实际上,营业税征管繁杂、规模庞大,仅归国税一个部门来操作,在承接中有些事情可能会出现差错,现实情况却可能出现两不管地带。”一位资深财税人士表示。
  北京市财政局数据显示,截至10月22日,北京市试点纳税人申报户数达到13.9万户,综合申报率达到99.94%,顺利入库“营改增”税收收入14.3亿元。
  但是作为地方政府掌握的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大致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将进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范围。
  “尽管试点期间,这些收入原封不动地‘还给’地方政府,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被挖掉了一大块儿。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便被打破了,从而也就有了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必要。”高培勇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
  而增值税作为现行税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在2011年,它的份额已占所有税收的41.1%。随着15.25%的营业税进入增值税框架后,倘若不同时推出其他的税制调整措施,增值税的份额便会一下子跃升至56.35%,份额就变得更大了。“显然不利于财政风险的控制,甚至会加大既有的财政风险。”高培勇补充道。
  据悉,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收入比重过半。但增值税来源于企业,如果经济形势下滑就会直接影响税源,进而也会对国家全年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并触及财政收入。因此高培勇认为建立一个新的税种,平衡增值税单税独大的危害是很有必要的。
  据了解,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而真正纳入分税视野的,主要是两种(类)税。其中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所得税为60∶40。这样的分税操作,是建立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设并分别征收各自税种基础上的。
  “一旦营业税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旦增值税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增值税格局,一旦国、地税各自征管的范围被打破了,脱离了现行税制体系和征管制度的分税制,现行税制基础便会随之动摇,也就有了重构的前提和必要。”高培勇认为,与之相对应的是所谓“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或“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原则,就有了重新审视并布局的前提和必要,而以国、地税分设为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也必然要重新考量并调整。
  扩围不“增额”
  当前“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税负不增加,或有所降低,争取实现“营改增”“扩围不增额”的目标。
  截至11月,已经有6个省市试点实施了“营改增”,在各地出台的实施条例中不乏“上海试点”的影子。
  然而,随着“营改增”深入开展,企业有关税率过高,税负过大的呼声越来越高。据上海市统计数据,“营改增”之后约有89.1%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降低,10.9%的试点企业(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位于税负上升的行列。
  据悉,交通运输业各项营运成本中,只有新购车辆、车辆维修、燃油等支出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均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采购设备的时间点可能不在‘营改增’范围内,比如说先买了设备,而后实施的‘营改增’,这样一来成本方面是不能抵扣的,企业自然觉得负担重。” 施正文说。
  对此,高培勇认为,当前“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税负不增加或有所降低,争取实现“营改增”“扩围不增额”的目标在他看来,当前“营改增”实施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除了客观方面造成的不能抵扣外,更主要是当前税率也偏高。“实施‘营改增’扩大其试点范围的同时,启动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改革也是必要的。”
  高培勇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目前的增值税标准税率17%水平计算,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可收获减税2000亿元的规模效应。再加上附属于增值税之上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带来的减税,其减税总规模可望达到2500亿元上下。
  “如果能降到12%,我想会是一个比较合适的税率,”施正文表示按照今年税收收入规模9万亿元左右计算,从17%的增值税率降5个百分点后的减税效果,将达到上万亿元。“当然如果仅按照税收收入计算的话,这一万亿元的减税规模相当于会减少10%的税收,但是从今年以来的财政情况看,非税收入增幅已经超过税收增幅,因此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减少的税负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而对于税率调整,此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也曾透露,上海“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意见较大,原先上海上报方案的税率定的是9%,国务院最终批了11%的税率。
  “如果平衡税负,需要有足够抵扣的项目。但是现实中,交通运输业仅靠汽油燃油的抵扣,不足以与原来税负持平。”
  对此,财税专家表示“营改增”减负要着眼于整个产业链。企业开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轻税负,从整个产业链来讲是减税的,而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重新议价,也能实质上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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