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新闻财税时评

采暖费收入属免征增值税范围

2012-11-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兰州地区正式开闸供暖,大家对“温暖”话题的关注热度甚至一路“燃烧”到国税局的效能风暴活动。在本期热线尚未正式开通前,就有一位供热站工作人员通过记者向市国税局咨询:2010年期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知这项政策今年是否还在执行?
  “之前的免征政策将一直延续到2015年底。”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采暖费滞纳金中涉及的税收、发票问题也成了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共同关注的焦点。“交了采暖费滞纳金,我能不能从物业或者供热站索要发票?”对此,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根据相关政策,供热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居民缴纳采暖费后,供热单位应主动开具发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