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是我国跨境税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利用避税地避税的过程中,往往会在避税地选择、公司架构、交易方式上有较为固定的特征,只有了解这些特征,才能甄别避税嫌疑较大的公司,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在跨境税源管理中,首先要重点关注那些与避税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一般来说,不同公司对于避税地的选择会有所不同。目前,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开曼群岛为代表的纯国际避税地,这些避税地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证直接税;一种是以英属维京群岛、香港等地为代表的普通避税地,这些避税地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一种是以卢森堡、爱尔兰、荷兰等为代表的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些避税地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
由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等国际组织持续对避税地进行打击限制,许多避税地的避税功能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特别是纯国际避税地,许多国家对于这些纯国际避税地上市或者注册的企业都有诸多限制,所以香港、荷兰等贸易发达,又有特定税收优惠的地方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的首选。因此,在跨境税管理中,要严格审查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关联公司中出现注册于上述三种避税公司之间控股关系,摸清公司之间的层级关系以及整个集团公司的架构,寻找架构上的疑点特征。
当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与注册于香港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因为目前来大陆投资的众多跨国企业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香港。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对中国内地投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香港、台湾、日本、新加坡、美国、韩国、英国、德国、法国和荷兰,前10为国家和地区实际投入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的境外资金额的91.61%。其中,香港地区的份额约占72%。这一比例出来香港与内地联系紧密,金融高度发达,语言文化沟通容易等因素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香港是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予征税,而且税率也相对较低的地区。因此,许多跨国公司不直接向中国内地投资,而是选择香港作为中转站,通过香港公司进行投资活动。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通常需要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中转公司或者控股公司,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这个中转公司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公司的主要架构特征基本一致,即把贸易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把控股公司作为汇集利润的公司。
举例来说,假设跨国公司W的母公司注册于美国,控股子公司注册于荷兰等避税地,或者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其他国家。其中,美国母公司旗下的工业公司A公司注册于中国内地,贸易公司X公司设立于香港的中转公司。由于中国内地劳动力廉价,而且原材料丰富,A公司虽承担了主要的生产加工职能,但是实现的利润和需要缴纳的税款通常都很低。为了将利润转移出去,母公司会将A公司的利润部分或者全部汇集到X公司。作为利润的汇集地,X公司通常只需要承担极低的税负甚至零税负,并且将利润延迟汇回美国总部。这样,就人为地将利润转移到了税负更低的香港,实现了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是却损害了我国内地的税收利益。
作为制造业大国,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把利润带走,把GDP留下",在跨境税源管理中,我国税务机关应在摸清跨国公司架构的基础上,及时注册于内地的工业公司的生产规模以及利润水平,一旦发现疑点就应尽快开展反避税调查,严防税款"借道"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