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间税收安排执行量大企业受惠明显
本报讯到今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就整整15年了。日前,香港税务局举办了一场题为《内地当前税收政策与香港税收协定的最新情况》的税务研讨会,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张志勇、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主任(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及港澳台办公室相关人士应邀出席研讨会。宣讲会解读了当前内地税收政策及国际税收管理热点,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总体情况,具体政策问题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自2010年1月成立港澳台办公室后,首次赴香港参加大型税收政策宣讲活动,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收领域优化服务的积极探索。
目前,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两地税收安排的执行需求量大,作用明显,是内地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安排)的重点工作。据统计,去年内地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类)3544件。其中,涉及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申请数为2609件,占总申请数的73%。以股息待遇为例,去年落实税收协定待遇对股息的减免税共55亿元。其中,属于享受两地税收安排的股息减免税为31亿元,占税收协定股息待遇总额的56%。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安排)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需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备案报告或审批申请。目前,我国政府已对外正式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也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关系更加密切,内地对香港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称CEPA),以后又陆续签署了8个补充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截至2011年底,港资企业在内地投资总额累计5267.1亿美元,占同期内地吸收境外投资的45.1%,港资企业在内地吸纳了数千万劳动力就业。2011年,两地实现贸易额2835.2亿美元,香港成为内地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截至2012年4月底,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有695家,累计筹资3.2万亿港元。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及其他税收事务。
1997年底,两地税务机关开始着手商谈以签署双边税收安排的形式,处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1998年,内地与特别行政区政府间首个行业方面的税收协议安排签署并实施。当时的安排仅就个别问题作出规定,但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做了很好尝试,并为双方税务方面的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6年8月,在双方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签订。安排在解决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做了考虑,如对股息、利息给予优惠税率等。安排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
随后几年,双方税务机关签署了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等,对安排条款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以利执行。同时,两地税务机关建立起定期联系会晤机制,就安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寻求解决途径,并通过双方主管当局换函等形式,在安排框架内及时解决纳税人的涉税事宜。
据介绍,近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即是通过两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机制,在安排框架内对长期存在的从事跨境活动的港澳居民在计税时间上交叉计算问题给予了妥善处理。对此,香港税务局局长朱鑫源在日前举行的税务研讨会上向内地税务机关表示感谢,并称此举受到香港纳税人的好评。
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在跨国经营活动日益普及、经济形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内地税务机关将加强两地税务交流和合作,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优化服务。同时,由于通过各种税收筹划对税收协定的滥用情况屡见不鲜,内地反协定(包括安排)滥用的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内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非居民管理、规范税收协定(安排)执行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些规定内容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补充明确,具体业务部门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争取使相关规定明确、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两地税务机关愿在落实安排、避免双重征税作用的同时,加强反避税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和促进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