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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入手,做好迎接新办法实施的准备

2012-05-17 文章来源:张剀 陈建波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税企双方应结合各自实际,从细节入手,全面做好迎接新办法实施的准备。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下称38号文件),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由凭票定率抵扣改为核定抵扣,这对税企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有关专家建议,税企双方应结合各自实际,从细节入手,全面做好迎接新办法实施的准备。
  按照38号文件,税务机关必须对相关企业的投入产出、成本核算、合理损耗、相关产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具体生产经营指标做到准确掌握,并按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核定及相关管理,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必须及时了解相关企业的涉税信息,并通过细化和完善新办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38号文件实施后,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与原来比,会有很多变化,这就需要试点纳税人高度关注。比如,在用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时,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有关专家表示,试点纳税人在确定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先申请。在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北京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文国提醒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38号文件规定,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请试点纳税人对此密切注意。
  杨文国还表示,还有一些新规定需要试点纳税人关注。比如,38号文件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比如,试点纳税人由凭票扣除转为核定扣除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再比如,试点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再比如,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单独计算农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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