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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和管理

2012-02-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
  财政部曾经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定义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于企业并不适用,但是可以参照其精神。
  于是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中将“业务招待费”规定为“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4、购销业务的应酬费”,定义“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如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税务机关就定义: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接待应酬费用。
  虽然在税收文件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引用会计规定,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接待使用的香烟食品茶叶礼品等、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商业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一)一般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例第43条所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所谓“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是指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6种视同销售行为。
  (二)特殊规定: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视同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管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企业在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首先,明确赋予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企业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其次,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第三,暗示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企业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企业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企业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规则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企业不同意,则应有证明的义务。
  从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也出于商务招待与个人消费难以明确区分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一个最高扣除比例限制(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 3号等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若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可以不设置“管理费用”时,可在“销售费用”中设置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核算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但是不能同时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设置“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在建工程”、“固定(无形)资产”、“制造费用”及存货科目中列支,也不能打包计入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中列支。
  从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企业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是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企业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算基数的关系表:
  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项目
  营业收入(会计口径)
  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口径)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
  从事对外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口径)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不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项目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附:商业回扣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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