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往往配置了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对这部分家俱家电的收入和成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分歧很大。
一、家俱家电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产品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很显然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也不属于建安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因此,家俱家电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产品范畴。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同时配置家电、家具,应属于销售商品房与销售货物的兼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时,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配置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由于,家俱家电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产品范畴,应将此项业务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与销售货物的兼营业务,其中:对销售商品房征营业税,对销售家俱家电货物征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和购买家俱家电,家俱家电不能开具建筑装饰业发票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扩大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基数,往往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同时购买家俱家电,将购买家俱家电的价款,由装饰公司开具建筑装饰业发票,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并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通过“装饰”手段达到减少缴税收的目的,显然是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误读。
四、合理筹划:分解销售,变销售带家俱家电的精修房,为销售带精修房与代购家俱家电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约定销售精修房同时帮客户代购家俱家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采购家俱家电时,分客户开具购货发票并原票转交给客户,在开具销房发票时仅开具精修房的价款,这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必为家俱家电承担增值税,客户也不必为家俱家电承担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