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物业服务类等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变样

2026-02-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对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专门出台了政策,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配套政策的出台,对于类似“物业服务”、“健身服务”、“教培服务”、“咨询服务”均受到较大的影响,以前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新政实施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类似销售服务的,符合税收政策中规定的情形,均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分期或分次确认增值税收入。
  一、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服务
  2、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节点
  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计税金额
  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举个例子: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份收取2026年的物业费106万元,该物业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13号公告的规定,物业行业属于分期提供服务的情形,又预收款,首次提供服务时间为2026年1月1日,符合该政策的规定,应当就106万元预收款物业费全额在2026年1月所属期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为6万元。
  五、特别提醒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要分期确认。这样将产生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