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那么,对于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来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最初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此类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我举例写一下会计分录:比如,原本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期末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万
加计抵减20万,实际缴纳80万,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万
贷:银行存款 80万
其他收益 20万
上述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而计入“其他收益20万元”,属于损益类科目,需要转入利润,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上述“其他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呢?或者说,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显然,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顶多满足第三项,前两项肯定无法满足的),因此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