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保障砂石原材料供应和综合利用的改革举措。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在新模式下,工程类砂石业务税收管理和服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税务部门需要联合资源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应对。
调研发现,新模式下,工程类砂石业务尤其是砂石料市场化处置的特殊性,导致税收管理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管理模式特殊,导致税源识别掌握难。由于新模式下自然资源部门不发放采矿许可证,工程类砂石开采和交易相对零散、隐蔽。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传统的“以证管矿”等手段识别税源,税源归口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二是纳税主体特殊,导致税收要素判定难。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砂石的主体一般为乡镇街道或其关联单位。该类单位一般不发生经营性业务,对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缺乏自我判断能力,纳税要素判定存在困难。
三是业务流程特殊,导致税收协同管理难。砂石市场化处置的业务流转环节复杂,单笔业务涉及乡镇街道、交易平台、财政、企业等多个主体。各类主体对新业务的执行规则认识存在差异,容易导致资金、票据、税收等方面的处理争议,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成本较高,税收协同管理难度大。
四是财政监管特殊,导致税款资金统筹难。根据财政预算和监管要求,砂石市场化处置所得的款项需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街道乡镇作为出让主体,并未直接获得交易款,需要另行安排预算资金缴纳税款,影响了征收效率。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与宁波市财政、资源管理等部门合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新模式下工程类砂石业务资源税管理和服务。
形成制度化保障。针对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计税销售额的确认、票据管理等关键纳税要素和事项形成共识,制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石方交易信息资源税应用项目管理指引及政策问答,统一政策和征管口径,健全操作规范,通过制度化保障,为纳税人提供确定性税收指导。
提供“一户式”纳税服务。新模式下,工程性砂石料交易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税务部门可通过牢牢抓住“公开交易”这个关键环节,统一获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石方交易信息,掌握交易动向和税源线索,将税收提醒及早内嵌到“公开交易”环节;通过建立工程采矿交易资源税征管台账,及时跟进交易、开票、纳税进度,提供“一户式”精细化动态纳税服务。
实施税种联动,拓展部门共治。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资源环境、货劳、所得税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找准资源税、增值税等不同税种在砂石交易环节的征管异同,共同实施多税种联动管理。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按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和项目审批计划,提前做好预算、协调纳税资金安排,有效解决各方关心的资金焦点问题;与财政、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各级政府等机构积极建立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规范征管、综合服务的共识。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