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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常见涉税风险案例

2020-0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4s店收取客户的“刷卡手续费”冲减“财务费用”。

  常见的业务,相信在店内账务处理时,大多财务会选择冲减“财务费用”,从业务发生逻辑来讲,目的:就是为了抵减店内承担的刷卡手续费。
  但在税务上看,并不是这样,增值税里面的“价外费”就是为了这个准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最近南方某城市某4s店在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店在2015-2018年期间收取客户刷卡手续费作为价外费用导致少申报收入,并要求:按增值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判定为偷税。
  为此还写了一个说明:
  "....
  我司针对这项业务情况如下解释:
  账务处理是,
  借方: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财务费用(红字)
  我司是将这项业务收取的款项冲减财务费用,当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只考虑了收取客户的款项时用来弥补刷卡手续费的支出,按商业模式去理解并进行账务处理,忽略了价外费用的税务规定,非主观故意,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理解仍需持续学习
  ....."
  在交流中,有朋友提出可作兼营销售处理
  1、混合销售:按照现行的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其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说明一下,因为有汽车销售活动,然后才能产生的各种服务,如:代办上牌服务,收取贷款手续费,收取交车费,收取刷卡手续费等等。都属于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就是13%的税率。这很明显是有从属关系的,是一项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那么怎么理解兼营行为?就是4s店即卖车,又提供上牌服务等等。因为你们店总或者销售经理有魅力,在对面店买车的客户明明可以在那个店办理上牌,非不,偏偏来你们家办理代上牌业务,这个时候你收取的代办服务费就是按6%来缴纳增值税。
  注意:不属于价外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我也只能讲这样了,慢慢理解。
  2.店内为了拿厂家返利而通过“渠道”获得广告费发票
  业务背景不再多说,当然很多4s店被迫无奈这么操作,能活着不容易。
  某4s店接到税务通知,指出发票代码为xxx ,发票号码为xxx的发票为异常发票,需要协查,并就此要求做出业务说明。
  庆幸的是一张真实发票,再庆幸的是发票金额不大2万余元,更庆幸的是一张普通发票。
  所有能获得发票的“渠道”,能够开出真实发票,最后都是失联的企业,就会被税务追查,方向一:发票的流向,就是下游公司,要求协查,按概率来说这类公司是没有真实业务的,那么你怎么解释你业务的真实性?方向二:税务的发票是怎么流出的?这也是新办企业去税务申请发票特别难的原因,发票份数、开票限额都是被严格控制的,在体制内,追责是很厉害的一招,没人愿意在没有绩效的情况下给自己添麻烦,不干没麻烦。
  金三的威力这仅仅是冰山一角。
  某总经理在夜总会招待客户消费15000元,结账时被告知发票开完了,给我地址,回头邮寄,收到发票,发票也是真的,入账,但过了半年,开票公司失联,接受发票方被要求协查,并横向展开,要求提供所有明细账,在案件未关闭前不得在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积压的应开具发票1000多张,几个月处理完毕,影响业务开展及回款,躺枪。
  某新注册名头为科技公司的公司,采购大量汽车,销售给某网络公司,税务惊动,上下游齐查,为什么?货物走向异常,但此案两个公司都汽车销售经营范围,业务也是正常的。主机厂难熬,低折扣飞车,让很多有贸易范围公司都可以干这个事儿,大黄牛。
  还有,曾遇到过一个高端品牌4s店,销售给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一个钢材厂,钢材厂应该要终端用户发票才对,这就很难解释,但在税务系统这些货物的流向一目了然。
  这或许也是为什么我们的营业执照要很清晰的明确经营范围,以票控税,香港的公司除了特许经营其他行业都可以做,没有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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