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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经典问题,详述“小额零星支出”(附:易错点解析)

2021-07-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有网友曾经提问:单位取得了三张白条。
  1、公司请个人维修公司下水管道450元,已经严格按照2018年第28号文要求出具收款收据,公司是否还需要针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上进行申报?
  2、公司临时到大街路边购买了200元水果,依然是出具了规范的收款收据,是否需要对该业务在个税系统进行申报?
  3、公司从个体户老张处采购劳务,金额计18000元,老张拒不提供发票,并且说20000元以内只要出具收据即可,这样妥否?
  针对上述问题,草木财税逐一解答如下。
  一、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没有直接关系。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因此,公司请外部个人维修下水管道,即使向个人支付金额未过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应当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税目“劳务报酬所得”。
  二、购买水果,则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然而,如上所述,销售水果业务,恰恰属于经营所得,因而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三、既然老张是“个体户”,则本身就不属于“小额零星”。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劳务自然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体户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若其应办未办,则应补办,当然不能因其未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反而得利),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注意:不仅“小额”,还要“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此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个体户老张来讲,无论金额多少,皆应就其提供劳务,依法、据实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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