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餐饮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为B公司),目前承包了A公司的食堂做餐饮业务,开具餐饮费发票给A公司;现我公司准备将该食堂餐饮业务转包给C公司;我公司只向C公司收取管理费,食堂的经营全部由C公司负责。
问1:转包后我公司给A公司开票是否合理?
问2:C公司是否能开票给我们A公司?开餐饮费还是餐饮服务费?能否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分析
一、如转包后还是以B公司名义经营
1、应依据承包合同,由B公司给A开具发票
2、由C公司给B公司开具餐饮费发票,B公司收到后可以增值税进项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如转包后以C公司名义经营
1、由C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
2、B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给C公司开具管理服务发票。
依据
财税[2016]36号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008年12月的问答——
食堂劳务外包支付费用时对方开什么发票?
公司将食堂劳务外包,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各项收支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公司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支付费用时,外包人开什么发票?
对于贵公司这种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各项收支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属于承包个人取得的独立性餐饮劳务所得,应就该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支付给就餐员工的补贴明细作为支付这部分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承包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