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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回复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2020-12-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18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若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即竣备交付前)收齐房款全款,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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