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合同渉税筹划、成本核算和预算管控、甲供材与甲控材、如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人工成本的列支风险及筹划思路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问题:陕西省西安市某城区2018年1月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出让公告规定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同时,须与城区政府再签订开发该宗地块涉及的改道项目协议书。A房产公司竞得该宗地块,并在2018年2月签订了《改道项目协议书》。双方职责中约定的“项目招标单位、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明确施工单位按进度开具3000万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项目招标单位(甲方—政府交通局)、A房产公司(乙方)、施工单位(丙方)签订三方补充协议规定,乙方出资3000万元,由甲方监管,按工程进度拔付给丙方,丙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入账凭据。工程完工交付甲方。
请问:1、乙方不是工程发包方,丙方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抵扣增值税?
2、乙方出资的3000万能否作为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DJZ回复:该地产公司的3000万元资金属于红线外支出,具体能否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前扣除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地产公司是不是道路工程的发包方?很显然,地产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地产公司仅仅只是一个出资方,道路工程的发包方是政府交通局,按照增值税三流一致原则,道路工程施工的服务流、合同流与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施工方只能将发票开给政府交通局,否则就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资金属于什么性质?政府土地部门招拍挂出让公告中规定中标单位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同时需要签订开发该宗地块涉及的改道项目协议书,也就是说地产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不是道路工程款,而是其为取得该宗土地而承担的红线外支出,属于取得与该宗土地有关的直接土地成本。
综上,由于地产公司不是工程发包方,施工单位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取得施工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能计入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地产公司与政府单位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地产公司作为该宗土地配套出资方出资3000万元,资金转入政府指定账户,由政府开具土地配套费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凭上述行政事业收据、补充协议和资金支付凭据计入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并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