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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2020-09-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对于实习生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上是否将实习生报酬认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直接造清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
  ①学生实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②劳务报酬。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③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补充:财税〔2016〕36号也有类似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1
  彭怀文解读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回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增值税方面
  1、学生实习,可以按照“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增值税;
  2、劳务报酬,是否能够免增值税,是有条件的。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入10万元以下,否则只能是500元以下可免;
  3、区分“工资”与“劳务报酬”,属于工资的可以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实习生报酬区分工资支出和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能不能造清单(工资表)在税前扣除?——直接回避了该问题,避而不答。
  综上,所有的答复都是仅供参考,12366说了也不是一定算,具体以主管局为准。原因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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