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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税费承担主体是合法的

2020-07-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辰兴公司与立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约定立峰公司负担所有税费。辰兴公司多次要求立峰公司及其出资人履行承担税费的义务后无果,隧于2013年12月缴清该项目所欠税款。2015年辰兴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立峰公司返还代缴税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概况
  1999年9月,立峰公司(已被吊销)作为乙方,与辰兴公司(已注销,注销时的主要出资人为原告基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立峰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开发项目的有关手续以及锁涉及的投入及税费等均由立峰公司负责。
  2013年底,辰兴公司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申请办理涉讼项目税务清算时,被告知该项目应补土值税208万元。辰兴公司多次与立峰公司及其出资人联系要求其履行承担税费的义务,但对方均不予理会。为避免增加滞纳金及延误结业清算手续,辰兴公司隧于2013年12月缴清该项目所欠税款。
  2015年原告基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立峰公司及其出资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返还代缴税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辰兴公司与立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协议约定该地块开发房地产及经营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立峰公司负担。而上述需补缴的土增税正是由于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协议约定应由立峰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决定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代为缴纳的土地增值208万元及利息。
  -民事判决书(可扫码查看)-
  理道提醒
  对于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税费实际负担主体的问题,目前司法裁判主流观点是持支持的态度。根源在于我国税收征管法虽然对纳税义务主体有明确规定,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合同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保持纳税义务人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实际税费承担主体的约定是合法的。
  除了上述房地产项目,还有很多其他业务会签包税合同,如,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担房东税费、咨询合同约定税后咨询费等。但是包税合同存在很多税务风险,稍不留神就会掉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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