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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也要纳税调整吗

2020-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摘选: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这里有个致命的问题,费用期末会结转至本年利润,但成本未必结转影响损益,岂不是预提计入成本但未结转损益的职工薪酬,如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实际发放,按照上面的填表说明,是要纳税调增增加当年所得税的。虽然某种意义上这只是个时间差异,但如此纳税调整不符合常理逻辑,就如同资本化利息如有不可扣除的部分,也不是利息发生当年就进行纳税调增,而是要等到资产折旧、摊销、销售成本结转等才进行纳税调整。参照利息支出的填表说明(“(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将上述填报口径修改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更妥当一点呢?
  与之类似的情形还有不得扣除的利息资本化形成资产折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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