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去年多次在异地召开会议,花费金额比较大,有餐饮费、场地费、包车费、住宿费、各种酒类、泡温泉、还有旅游支出。以上支出均取得了合规发票,能否仅以取得的合规发票计入会议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需要补充什么资料?
DJZ回复:上述理解有两处不可取:1、以上费用都计入会议费不合理;2、仅以发票入会议费证明资料不充分。
首先要搞清楚会议费涵盖哪些内容,根据财行2016年214号文件,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该文件是财政部领衔给国家部门制定的,不适用于企业,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个文件看出财政部界定会议费的口径,即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这里的交通费必须是统一组织、安排而发生的,不包括员工自行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支出。以上文件规定的会议费涵盖的内容都是围绕会议这个主题而发生的,不能偏离。因此,上述案例中组织员工泡温泉和旅游支出,不能在会议费中列支,应该调整到员工福利。
其次,会议费入账仅仅以发票作为附件是不充分的。在企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财务倾向于把会议费当作一个金字招牌,把很多招待费、个别员工的旅游支出冠以会议费的名义在账面核算,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是在实务中如果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据,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到招待费中去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一句话,光有发票也是证明不了该支出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需要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佐证。
会议费需要哪些佐证资料呢?各个地方税务部门都相继出台了明确的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其他没有文件规定的地方,在核算会议费的同时,不但要取得发票,支出凭据,还应该参照以上三个地方准备并留存好相关纸质备查资料: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会议安排,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预算等证明材料。还应该注意,支出项目应该与本次会议紧密相关,如果发票开具时间晚于会议期间的,还应该有相关证据证明费用项目支出在会议期间,不属于会议费报销内容的尽量不要强行加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