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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机,大问题,隐藏在手机中的财税风险!

2020-03-09 文章来源:一品税悦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小小手机,居然蕴藏大的财税风险问题,千万别掉以轻心!我们来一起梳理一下手机在工作中的财税问题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买手机,发票写老板的名字,能否在企业列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公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手机发票,若不能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计提的折旧或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均不能税前扣除。
  但并不是说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些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员工个人名字的发票。比如员工出差购买的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这种情况下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公司买手机,发票写公司的名字,但手机卡开个人名,有什么财税风险?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此规定,大部分税局不允许个人名称的话费在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税局要求如果可以证明此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企业需提供证明该项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便进行税前扣除。
  解决方法:企业将联系业务用的个人手机卡统一过户给公司或者公司统一买手机卡,买卡时开具公司名称,费用即可税前扣除。
  三、公司买手机,单价不足5000元的,直接列管理费用,有问题吗?
  分析:首先说一下固定资产的概念: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会计上规定,满足固定资产的条件是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的。
  2018年第46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也就是说税法允许企业新购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但这个文件是一个税收优惠的处理文件,不是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税法没有错,但是我们企业会计实际做账依据的还是会计准则。但会计上要求购进的固定资产仍应该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税会差异的部分通过填申报表来调整。
  四、公司年会抽奖,奖品为手机,外单位的人或员工抽奖得到的手机按“偶然所得”交个税吗?
  分析: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9 7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果是公司员工在单位内部抽奖奖品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五、为了促进销售,公司外购一批手机赠送给客户,赠送的手机如何账务处理以及在税上有什么规定?
  分析:会计处理上,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计入不同科目核算,如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建议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核算;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建议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算;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赠送,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赠送给个人的,还要注意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个税?
  例如:公司向客户赠送价值10000元的手机,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个税?
  实务中,一般计算方法如下:应纳个税=10000*20%=2000元
  依据:财税[2011]50号 第三条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注:向客户赠送礼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算的10000元部分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处理可以限额扣除,但为客户负担的个税2000元不得税前扣除,须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认证申报抵扣(赠送时需计提销项税,购进时进项可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上,公司将外购的礼品赠送客户,资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填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新形势下,税务合规化已成必然,我们财务人员要从小处着手,了解相关财税政策,为企业防范风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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