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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肺炎疫情免费捐赠物品或提供服务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应当转出?

2020-03-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规定可知,企业以货物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企业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虽然是免征增值税,但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如果是纳税人免费提供公益服务则有所区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所以,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和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有所区别:如果是免税,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抵扣了也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不征收增值税,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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