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方式是企业促销的常见方法,是生产企业为了激励经销商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并且返利通常是按照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也就是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百分比返利。目前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直接返现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赠送实物的形式。销售返利的双方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销售返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实物返利的实质是现金返利和购买货物两笔业务“合二为一”,所以,销售方以货物抵偿应支付的销售返利,属于有偿销售货物行为,所销售的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对销售返利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也就是说,供货上一方面对抵偿的实物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同等金额对销售返利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从表面上看,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是否可以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购货方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总之,返利的实质是折扣,属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时期的销售额度实现后才能获得的折扣,无法满足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因此采取开具红字发票的措施解决。因此,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实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销售方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同时,另一方面,用于返利的货物,销售方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处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申报销项税额,采购方取得专票用于抵扣。
二、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销售返利的主要形式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1.直接返现或者冲抵货款的会计处理。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1. 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2. 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同时确认当期损失: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 A公司2019年4月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390元。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应收账款等 33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代理商会计处理: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8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50
贷:应付账款等 10000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应付账款等3000
贷:库存商品33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
2.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实物用于返利,并不是视同销售,用实物抵消了应支付的返利,这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有偿销售。因此,实物返利应当按照销售与返利两笔业务处理,应返利部分视同预收货款。
例2. A公司为了鼓励经销商多销售其代理的某型号笔记本电脑,2019年4月与签订返利协议:年度销售电脑超过1000台,次年可给予销售数量5%的同型号电脑奖励。2019年度,经销商销售笔记本电脑1100台,每台售价0.3万元,成本价0.25万元/台。
(1)第一年确认销售收入并对下一年度交付的实物返利预提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372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2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000
贷:库存商品 2750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165000
贷:预收账款165000
注: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扣除实物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本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把将于下年支付的实物返利确认为应收账款,递延到下一年度交付作为返利的实物时,确认为下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2)第二年实物返利时:
借:预收账款186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4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7500(1100×5%×0.25)
贷:库存商品 137500
代理商的会计处理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3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9000
贷:应付账款3729000
(2)第二年实物返利开具红字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186450
贷:库存商品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450
借:库存商品1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450
贷:应付账款 186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