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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新变化

2020-02-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调整。以下我们来解析一下:

  (一)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
  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要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执行。即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预征率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具体如下: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三)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申报
  1、预缴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之间,可以抵减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2、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申报
  1、预缴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之间,可以抵减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2、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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