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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原”耕地占用税的一个争议点

2019-09-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法施行后占用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继续纳入征收范围
  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的暂行条例时代,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在2007版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中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除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之列。在2017版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中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除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之外的沼泽草地和其他草地都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之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里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上述土地用途分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实务中,占用未利用地的情形越来越规范,未利用地大量出现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更加严格,因而出现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义进行报批的现象,当然不可否认也确实有一批实际占用其他草地的情形。
  以内蒙古地区为例,各地存在国土部门与草原管理站对同宗土地认定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对同宗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其他草地,而草原管理站确认为牧草地,且给草地承包者发放草牧场使用权证,并在“农转非”的过程中也按牧草地的标准确定补偿标准。由于属于其他草地,所以在“农转非”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征收耕地占用税。鉴于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明确:“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9月1日,新的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财税〔2014〕20号文无论存废如何,其内容都被新的实施办法吸收,占用了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继续被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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