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点滴体会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除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学习相关税收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条件有点滴的体会:
一、研究开发费用列支项目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些支出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共有八项内容,对于这些费用,文件中都一一明确,属于规定项目,是正列举,没有涉及的项目不得列支加计扣除。
二、费用列支名称固定。制定费是指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的费用,原来产品的更新而非有质的变化发生的费用,工艺流程的简单变化的费用就不可列支;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并不是所有的图书资料费、印刷费都可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而非通过两三个环节才消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是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支出,突出在职、直接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退休、离岗、聘用、顾问人员的支出不得在此列支;折旧费或租赁费是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突出专门的仪器和设备,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模具、开发费、制造费是指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费用,其他固定资产不可列支;试验费是指在现场的试验费,范围是勘探开发技术,其他的试验费不可列支;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是指研发成果的,突出研发成果,没有研发业绩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不可列支。对于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把握,否则在研究开发费用中列支就有错误。
三是研究开发活动是具有创新和实质性改进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申报时必须由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这样才能说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创新性的和具有实质推动作用。